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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租赁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而是对物的租赁

打印  发布时间:2013/8/28 15:25:15

市交通委表示,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管理经验来看,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汽车、班线客运、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,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,是对物的租赁。因此,新办法规范的是以汽车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,不是运输服务关系,明确了汽车租赁是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。
      考虑到对大客车的车辆条件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要求更高,租赁大客车时原则上应当配备驾驶员。实际需求上也以配备驾驶员的单位班车、旅游包车等为主,属于运输管理中的客运服务。根据新办法,各个地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,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、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价,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      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,应满足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等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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